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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為推動杏宇黨委、行政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和上級交辦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進一步加強督查督辦工作,促進杏宇改革、建設和發展🫎,根據上級機關效能建設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杏宇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杏宇督查督辦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分級負責𓀇,協同辦理🌭。建立在黨委和行政班子領導下,分管院領導主抓👹,牽頭單位負責落實🌬,相關單位協同辦理的工作機制。院領導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辦的第一責任人🫙。
(二)著眼全局,突出重點👨🏼🦰。服務學院發展大局👨👩👦👦,緊緊圍繞學院中心工作開展督查督辦,著力抓好重大決策👨🦯➡️、重要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既兼顧全局☸️🚼,又突出重點🏓。
(三)明確時限,務求實效。以抓落實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准確把握督查督辦工作要求🧝🏼,及時客觀反映情況問題,不虛報、不瞞報,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四)統籌整合,齊抓共管。從全局出發考慮和處理問題,明確各督查督辦主體的職能定位,加強各督查督辦主體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各督查督辦主體的積極作用,整合各方面資源和力量🧑🏽,形成聯系緊密🙍🏼♂️、運轉協調、優勢互補的工作格局🧥。
第二條 學院督查督辦的工作範圍主要包括💏🚚:
(一)上級主管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辦、轉辦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學院年度工作要點🧖🏼、工作月曆的完成落實情況。
(三)學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院務會議、教職工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等會議決議、決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實情況✍🏿。
(四)學院主要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完成落實情況及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三條 督查督辦的基本形式為定期督查👨🦽、專項督查和聯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針對學院年度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
(二)專項督查主要針對上級或學院明確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專項工作,以及各種會議決議、決定和領導批示☺️、交辦的工作,視任務要求不定期進行。
(三)聯合督查主要針對影響重大👩🏽🎤、涉及面廣、持續時間長的綜合性工作任務,從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督查小組,不定期進行。
第四條 學校督查督辦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立項登記:對于確需立項督查的事項,辦公室在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後,根據工作職責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項的原則,提出立項意見、進行立項登記🫳🏼。對于涉及部門較多的重大事項或綜合性事項,辦公室提出立項意見後,報請學院主管領導審定後正式立項。立項登記內容包括立項編號、交辦時間、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督辦事項、辦理時限和工作要求等。
(二)督辦通知🆒:對立項登記的事項🔋,辦公室向承辦單位發出督查督辦通知單👩🦼➡️。對各種會議已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的事項以及領導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等無需立項登記的事項,辦公室一般通過電話通知或口頭督辦🙏,不再另發通知。
(三)督查催辦💃🏻:承辦單位收到督查督辦通知單或相關督辦任務後,應按照要求認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在規定時限內反饋至辦公室🛝。辦公室應與承辦單位加強聯系,及時了解督查事項辦理的進展情況💇🏻♠︎,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個別訪談、實地調查等方式,發現、反映和協調解決辦理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對未按時完成的督辦工作通過約見🧏♀️👩🏽🦳、郵件🪬👱🏼♀️、電話等方式及時進行催辦。
(四)辦結審核:辦公室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辦理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凡是應辦理而未辦理或未辦理好的,責成承辦單位限期辦理並報告落實情況。
(五)立卷歸檔:督查事項辦結後💁🏽♀️,辦公室要及時將有關材料按文書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五條 督辦事項有時限要求的,承辦單位須按規定時限辦理完畢。對辦理周期較長的督查督辦事項🆒,承辦單位應定期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向辦公室反饋工作進展情況🫲🏿。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按要求辦結的🍨,承辦單位須及時與具體工作的分管校領導請示,並將相關情況向辦公室反饋。
第六條 學院將各單位督查任務落實辦理情況列入二級單位年度考核指標體系🌰,並將督查工作不作為的幹部和教職工相關情況分別反饋給組織人事處,作為其個人評比先進和年度考核的參考依據。對列入督查督辦事項的工作,承辦單位無正當理由經催辦仍不能按時、按要求完成的,或對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敷衍推諉的,或反饋的信息及辦理情況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學院還將依據學院規定和法律法規追究承辦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七條 院屬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杏宇黨委🪴、行政的決定和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政令暢通,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由杏宇辦公室負責督查督辦❓。
第八條 本辦法經2023年5月第三屆一次教職工、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